知识产权日知多少?
2020年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年
在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背景下
今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主题定为
“知识产权与健康中国”
它关乎奋战在疫情前线的医务人员
为我们捍卫生命的安全
关乎每一位个体的食品安全
关乎增强人民体魄的全民健身
更关乎决胜脱贫攻坚、坚持绿色发展
知识产权日
2020年4月26日是第20个世界知识产权日。1970年4月26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正式生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这一致力于保护知识产权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正式成立。2000年10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决定,从2001年起将每年的4月26日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旨在世界范围内树立尊重知识、崇尚科学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鼓励知识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环境。
知识产权一头连着创新,一头连着市场,激励人们发明创新。知识产权是企业的命门,也是推动经济增长的主要方式。保护知产,更好地支撑创新驱动发展,推动社会不断进步。创新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既需要技术人员的努力,也需要司法机关加大对创新成果的保护力度。
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一直以来立足检察职能,不断创新工作机制,成立专门办案组,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以诉前介入、诉中审查、权利保障、诉后分析的一体化办案模式对知识产权进行司法保护。
数据说话
三年来,拱墅区检察院办理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审查逮捕3件4人,审查起诉的案件4件6人;办理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罪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受理案件,审查逮捕13件56人,审查起诉的案件10件80人。
摆事实,讲道理,让检察官来解析一下拱墅检察院办理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典型案例。
假口罩,打击!
01
提前介入
刑检公益双管齐下
Law
2020年过年期间,新冠肺炎爆发后,口罩、酒精、防护服等防护、消毒用品成为特殊时期最“炙手可热”的商品,不想商机背后竟然暗藏“玄机”。三无口罩产品披上知名防护品牌的外衣,悄然在杭州某连锁药店的货架上出现,立即成为老百姓抢购的对象。2020年2月,公安机关在接到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移送线索后,立即开展侦查工作。
承办检察官提前介入三起涉嫌销售伪劣口罩的案件,积极引导侦查取证,确保证据收集的统一性,有效提升诉侦工作的准确性、时效性。在一起涉侵犯知识产权的口罩案件中,在由品牌方对扣押口罩的品牌真伪进行鉴定后,检察院又将涉案口罩送往具备口罩质量鉴定资质的机构,确认口罩质量是否达到其外包装标明的执行标准。同时在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后,刑事办案和公益诉讼部门共同持续关注,同步掌握案件推进情况,切实发挥好检察监督职能。
假烟假酒,打击!
02
引导侦查
完善全案证据体系
Law
2020年春节前夕,拱墅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涉及31名犯罪嫌疑人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审查批捕案。据查,2018年初,以张某某、林某某、梁某某等人为首的犯罪团伙为牟取暴利,从外地大量购买假冒高档香烟及假冒茅台、五粮液、剑南春、国窖1573、水井坊、洋河天之蓝等白酒,后在杭州市区内多家烟酒店进行销售,违法获利数额巨大。
为确保依法从严打击,针对该类犯罪链条长、环节多的特点,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注重从侵权商品入手,积极落实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伪劣商品两法衔接工作机制,注重向上追查造假源头以及提供假冒注册商标标识、包装的犯罪,向下追查侵权商品的销售去向。检察官在案件批准逮捕后给出详细的捕后继续侦查提供,及时引导办案部门取证,提出需要注重客观性证据的固定和审查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全案证据体系。
假矿泉水,打击!
(图片来源网络)
03
权利告知
切实保障权利人权益
Law
2017年3月至2018年6月间,王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从网上联系购得伪造“农夫山泉”品牌桶装水桶盖、塑封膜、标签等商标标识3万余套,全部加价销售给李某、刘某某(另案处理,已判刑)等人。“农夫山泉”为知名品牌饮用水,李某、刘某某在没有经过其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在杭州市拱墅区等地生产、销售假冒农夫山泉等品牌的桶装水,情节严重。
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自2019年12月起,在浙江等六省三级检察院开展为期一年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试点工作。“这项试点就是为了加强对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权利人的保护,积极创造条件,鼓励被侵犯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依法参与刑事诉讼,通过刑事诉讼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涉及到的送水站负责人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已被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刑,在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试点工作开展后,承办人在收到案件之后十日内,在之前口头告知诉讼权利义务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将更详尽的权利义务内容告知被侵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加强保障权利人在诉讼过程中的权益。
假洗发水,打击!
04
部门联动
强化社会治理职能
Law
2018年,拱墅区检察院办理了杭州市首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日化用品案,案件涉及注册商标二十余个,日化用品企业近十家,系我市涉案商品数量最多、注册商标数最多、范围最广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查获全市各主要小商品市场内经营的涉案商行共十二家,查处假货存放仓库五个,扣押假冒注册商标的日化用品八万余件,抓获涉案的外地经销商、中间商、本地零售商共计四十四人,在我市乃至我省均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在对主要涉案人员向法院提起公诉之后,针对此前撤案以及被相对不起诉的涉案人员,拱墅区检察院及时向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检察建议。要求根据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该部分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同时加强对小商品市场内日化用品经营户的管理,防止侵犯知识产权的日化用品继续在市场内销售。通过与各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使得每一名涉案人员都能得到罪责刑相适应的处罚,起到较好的社会治理效果。
检察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01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注释[2001]10号,自2001年4月10日起施行),就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十条 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拱墅检察将不断创新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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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丨魏妍岚
编辑丨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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